1)宋代造船业_帝国的黎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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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曾瑜

  造船术起源古老。在原始社会,人类已懂得“刳木为舟,剡木为楫”①。千百年来,它始终是各个时代,各个国家、各个民族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。宋代造船业的发达,同样反映了当时经济的巨大增长,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。

  宋代造船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类。因记载的欠缺,私营的性质、规模和分布情况已不大清楚。

  宋朝官营手工业属非自由资本主义性质,其工匠的身份比较复杂。有配隶的犯人,他们身份最卑贱,“昼则重役,夜则鏁鋜,无有出期”②。有厢军,招兵时“有手艺者试验,改刺充工匠”③。他们须“刺破手、面”,即在脸上或手上刺字,④实行军事编制,住在“营房”⑤。此外,还有民间轮流徵发来的工匠。各类工匠都无自由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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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①《周易·系辞下》。

  ②《宋会要》职官43之176。

  ③《长编》卷467元祐六年十月丙子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7《监司巡历》也有类似记载。

  ④《宋会要》职官16之9。

  ⑤《宋会要》职官29之7。

  言,如“厌倦工役,将身逃走”,须追捕办罪。①

  官府对民间徵发来的工匠,原则上实行“和雇”,支付“工钱”。如不愿在官府做工,有时可出“买工钱”赎免。②对厢军和招刺的工匠,也按募兵制的规定,发放钱、粮和衣装。显然,这些人虽都从事雇佣劳动,却是强制性的。

  这是官营手工业的一般情况。官营造船业的情况也并不例外。

  北宋仁宗初年,湖南路转运使上奏,要求将“诸州杂犯配军”“悉送潭州”,从事水运、造船等重役。③

  温州造船场有“兵级”247人,南宋初,裁减为100人,裁撤者“拨归本州充厢军役使”④。南宋高宗时,江西路洪、吉、赣三州的官营船场各有“工役、兵卒二百人,立定格例,日成一舟”⑤。这里的“工役”,则可能是指民间徵发的工匠。

  一人干一天工作,谓之一“工”。这种计算劳动量的单位,前代已有。到了宋朝,因“和雇”工役的普及,用“工”计算劳动量,论“工”付酬的情况极为常见。⑥南宋宁宗末年,鄂州造船三十艘,官员们报告朝廷,说预计用45,730工,⑦说明鄂州“和雇”了民间工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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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①《宋会要》职官16之9。

  ②“买工钱”一词见《宋会要》职官16之16。

  ③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68。

  ④《宋会要》食货50之11。

  ⑤《宋会要》食货44之7,48之7。又据宋孝宗时赵善括《应斋杂著》卷1《船场纲运利害劄子》说:“江西上游”,“置立船场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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